李玉华:2008年中级《经济法》主客题参考答案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11: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同学们的反馈,整理出2008年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主观题答案,仅供大家参考!

  简答题的相关考点:

  1.关于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题考点主要是持票人的追索权和保证人的追索权。持票人F可以不按照汇票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被保证人名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无记载,不影响保证的效力。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2.关于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为不超过三年,监事会成员为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本题中说董事任期为4年是错误的,监事会总人数为7人,职工代表的人数至少应该为3人。关于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公司法》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题中没有谈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外转让股权需要2/3以上通过才可以,也就是说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那么本题中说到2/3肯定就是错的。因为它提高了法定标准.
如果题中谈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外转让股权需要2/3以上通过才可以,也就是说公司章程有另外规定,那么从其规定,则本题中说到2/3的说法就是正确的。

  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应该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另外,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第三,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但本题中第三人是恶意的,所以内部限制可以对抗该第三人。

  综合题的相关考点: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存在合同责任。债务人有义务督促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交付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假设题中谈到双方没有将仲裁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则答案应该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之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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