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辅导之占有的概述及效力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0: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占有概述
  1.占有构成要件:
  (1)占有的客观要件,即须有占有人的占有行为存在。
  (2)占有的主观要件,即须占有人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
  2.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注意各分类的意义。
  3.占有的取得
  (1)占有的原始取得
  (2)占有的继受取得
  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4.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指对物丧失事实上的管领力。
  二、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推定合法享有权利。
  (二)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占有的事实推定包括下列主要情形:对于占有,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对于占有,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
  (三)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四)占有的保护效力
  1.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2.自力救济权。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损害赔偿请求权。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五)占有人的义务
  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1.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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