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Acc《考试-大纲》及《培养方案》修改会议会议纪要 会计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3:54: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落实“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尽快确定全国会计硕士《考试-大纲》及《培养方案》,推动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开展,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于2004年4月16日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了“《考试-大纲》及《培养方案》修改会议”。出席会议的有主任委员、财政部冯淑萍部长助理;副主任委员财政部会计司刘玉廷司长、教育部财务司杨周复司长、中国人民大学袁卫副校长、上海财经大学孙铮副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孙也刚处长、李军副处长;秘书长王化成教授;委员厦门大学曲晓辉教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陈小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飞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孟焰教授、清华大学夏冬林教授、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谢荣教授;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孙永文同志;参加会议的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戴德明教授、徐经长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钱逢胜副教授。
  会议由冯淑萍部长助理主持。首先由王化成秘书长报告了秘书处办公室筹备情况及秘书处工作情况。随后,会议代表就《考试-大纲(草案)》、《培养方案(草案)》及同专业学位发展相关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孙也刚处长在会上做了重要发言,重点强调以下两点:(1)为确保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委员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职能,对具有招生资格的试点院校,在每年招生前应就该院校当年可招生人数提出评估意见并报学位办,学位办将参考委员会所提交的评估意见下发当年试点院校招生计划。(2)为与前期申办工作相协调,考试科目中应有综合能力考试。
  经研究讨论,会议做出如下决定:
  一、 考试科目为外语、综合能力、财务会计、政治。其中政治考试为各校单独命题,考核标准为通过与不通过,成绩不计入总分;
  二、 确定《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考性培养方案》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三、 确定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财务会计考试-大纲》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 由秘书处负责联系相关专家,制订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综合能力考试-大纲》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 确定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相关课程《教学大纲》撰写人、联系人及工作进度表;
  六、 委员会设立评估组,委员会全体委员为评估组自然成员,由秘书处负责制订“试点院校评估标准”及“评估实施细则”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七、 聘请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戴德明教授为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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