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讲义(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9 22:19: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新规定解决了原《公司法》对此规定不明,甚至存在矛盾的情况。首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新《公司法》在第三十八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中,取消了原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内容,采取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方式个别征求同意,从而彻底解决了股东会如何表决以及实践中股东会可能会因种种原因难以召开、影响股权转让顺利进行的问题,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在此问题上具有的人合法律性质。其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恶意拖延,损害转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第三,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并可以从其规定,优先于法律规定适用。
  新《公司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股权的转让问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
  为维护少数股东权益,新《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注册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表现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为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违背资本充实原则,使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低于公司相应的注册资本数额,出现资本虚增,会影响交易安全,危及债权人的利益。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交易均已通过计算机采用存储信息等无纸化方式进行。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二、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公司法》修订之后,从各方面放宽了对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而原《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期限为3年。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新《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问题也作了新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为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相关文章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第四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第二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第一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讲义(五)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讲义(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讲义(三)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讲义(二)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讲义(一)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会计实务》辅导案例讲义三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