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的六种情形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12 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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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十四、十五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十九、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需终止纳税义务的,要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发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逾期仍不办理;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和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标准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如情节严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四)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五)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银行账号,如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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