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辅导: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09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9 22: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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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规划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集镇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点、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据本地经济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4)规划审批。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其他。条例对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等作出了有关规定。把城市规划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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