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生物安全立法研究考博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9:57: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者姓名:于文轩
  论文题目:生物安全立法研究
  作者简介:于文轩,男,1975年5月出生,2004年9月至2007年7月师从于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于2007年6月获博士学位。

  中文摘要

  随着以转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生物技术的蓬勃发展,人类正在面临日益严峻的生物安全问题。为了从法律层面应对这一挑战,有必要从理念基础到制度构建对生物安全立法进行系统的研究。目前有关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生物技术管理立法、生物技术环境影响、生物技术发展的经济学研究和环境伦理学研究等方面。受到研究路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局限,现有的研究成果无法为我国生物安全立法提供有力的支持,进而使目前的立法无法为有效地解决生物安全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本文对生物安全立法的现实基础、价值定位、目标选择、制度构建以及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的健全和完善等方面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旨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关于生物安全立法的现实基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农业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等领域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对于生物安全问题的解决路径,以技术界、产业界、经济学界、一些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技术发展优先论者主要关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现期收益,而以欧盟和一些环境保护组织为代表的环境保护优先论者则更加强调潜在风险性,由此形成了针锋相对的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主张。我国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认为应当平衡收益与风险之利弊,在政策取向上进行理性选择。从全球范围看,生物安全国际法目前已进入纵深发展时期,并对各国的生物安全立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欧盟、美国、日本、巴西、印度等国家在生物安全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为本文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关于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定位。生物科学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但现代生物技术活动却具有明显的价值倾向性,因而可以对其进行价值评判。生物安全立法的正义价值体现为自由侧面和平等侧面,二者在生物安全立法中遵循“自由权利优先→机会平等→合理差异”的适用顺位,并体现出实质正义和社会正义倾向性。生物安全立法的秩序价值是安全性侧面与可预见性侧面的有机统一,二者之间是“目的-实现途径”的关系,体现出相对性、动态性和限度性特征。生物安全立法的效率价值要求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基于特定的现实条件,全面、均衡地实现其正当目的,并特别关注隐性成本和收益,体现出社会利益相关性和可持续性特征。如果生物安全立法的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三者之间发生冲突,则应基于正义价值的内在要求,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对秩序价值的具体内容进行谨慎的调适;同时,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应符合正义价值的要求,并应有助于秩序价值的实现。
  关于生物安全立法的目标选择。在生物安全立法的目的体系中,“保护人体健康”倾向于实现正义价值,是生物安全立法目的体系的核心;“维护生态安全”倾向于实现秩序价值,是生物安全立法目的体系的前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倾向于实现效率价值,是生物安全立法目的体系的基础。三者共同为确保生物安全前提下实现现代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这一主旨服务。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生物安全立法目的和价值理念的体现,是承系立法目的与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在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中,风险预防原则是目标性原则,谨慎发展原则是手段性原则,全程管理原则是程序性原则。三者之间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共同为实现规制与发展相平衡这一主旨服务。本文对风险预防原则、谨慎发展原则和全程管理原则的内涵、现实基础、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分别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于生物安全立法的制度构建。在生物安全立法中,价值理念、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共同构成理念基础,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一理念基础的具体途径。基于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同时借鉴包括我国在内的有关国家生物安全立法中较为成熟的内容,在明确生物安全立法确立基本制度的依据、选择基本制度的标准和应予确立的基本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可将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制度概括为预防控制性制度、支持保障性制度和恢复补救性制度三类。其中,预防控制性制度包括风险抵御制度、贸易规制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中的应急预案措施;支持保障性制度包括信息交流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和资金支持制度;恢复补救性制度包括应急处理制度中的应急处置措施以及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对这些基本制度的内部构造和主要方面进行了详细研究。
  关于我国生物安全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现行生物安全立法主要涉及基因工程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转基因食品安全、转基因药品安全和转基因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等方面,并初步形成了一个生物安全法规体系。这一法规体系具有目的上的多元性、管理体制上的部门主导性、管理制度上的风险预防导向性以及法律责任上的行政责任主导性等特征。尽管这些立法为我国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发挥了相当大的积极作用,但目前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主要体现在立法理念、法规体系、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立法技术等方面。健全和完善我生物安全立法,首先需要在进一步立法工作中逐步形成由综合性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生物安全标准立法、生物技术活动管理立法、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立法和纠纷处理立法、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立法等方面构成的完整的生物安全法规体系。
  关于我国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的制定。为了弥补我国现有生物安全法规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和内容缺失、健全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当务之急是基于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理念、立法目标和依此确立的基本制度,充分考虑我国生物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生物安全法。该法应当对立法的目的和原则、规制范围、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应特别注意三方面问题:立法目的应包括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和促进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等三个方面;规制范围应涵盖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环境释放、商品化、越境转移、废弃物处理和处置等活动;在管理体制方面,应当对主管机构、协调机构、咨询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还应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法律文本结构等层面与现有立法实现良好的协调和衔接。
  关于本文的创新点。综观现有相关研究成果,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理念为本文首作系统研究。基于价值理念对生物安全立法的目的和应予确立的基本原则进行研究,是本文独特的研究路径。将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制度划分为预防控制性制度、支持保障性制度和恢复补救性制度三类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深入考察,以及本文提出的关于我国生物安全法规体系和综合性生物安全法主要内容的建议,亦为本文创新点之一。另外,本文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法社会学方法、法经济学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而使本文与此前的研究相比,论证更为严谨,研究结论更具说服力。

  关键词:生物安全;立法;价值;目的;原则;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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