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关于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试行)考博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8 18:15: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2000〕9号)、《关于改革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00〕20号)精神,为做好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确保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必须遵循“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教授级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年龄一般不超过67周岁(以拟招生年度的8月30日为限)、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责任。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近5年来取得的科研成果为有效统计,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被SCI、EI、ISTP收录的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6篇及以上,或在SCI一区期刊发表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SCI二区期刊发表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2篇及以上。
  (2)发表论文12篇(人文社科类15篇)及以上,其中本人署名第一(或通讯作者)的不少于6篇(人文社科类不少于8篇);或发表论文6篇(人文社科类8篇)及以上,其中署名第一(或通讯作者)的不少于5篇(人文社科类7篇),同时出版发行量至少2000册的相关学术专著1部或至少为5所高校本科或研究生采用的教材、出版发行量3000册及以上译著、大型工具书2部(合著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或总量的1/2,或为正副主编)。以上成果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至少有2篇被三大索引收录(人文社科类至少有3篇被SSCI、《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收录或装载)。
  (3)获得1项国家三大奖(排名前5位),或1项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位),或1项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2位),或2项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1位)、或农学类有新品种通过省(部)级以上审定(排名第1位),且至少发表论文5篇(人文社科类6篇),其中,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至少有2篇被三大索引收录(人文社科类至少有3篇被SSCI、《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收录或装载)。
  4.近3年主持1项以上的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或2项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到校科研总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含软科学)项目,或者是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重点项目的一级子项目负责人,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6万元。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的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6.有协助开展博士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学术队伍。
  7.外单位来我校相应学科博士点申请做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学者专家,除满足上述必要条件外,还应与该博士点形成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正式办理兼职聘任手续。
  三、遴选程序
  
1.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遴选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涉及有关遴选工作时应回避。
  2.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者,须向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填写《广西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附上本人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成果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份)。
  3.学科专业教研室(研究室)对申请者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学科专业所属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定通讯评议名单后,同意进行通讯评议的申请者需再提交《广西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附上本人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成果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的通讯评议专家库(专家单位库、专家个人库)名单中选送5名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外校知名专家进行函评。
  5.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者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通讯评议结果进行认真遴选,并将遴选通过者的有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经两周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名单。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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