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高度超限的认定结构工程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12 2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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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超限的认定
建筑物高度超过表3.1.1规定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属高度超限的高层建筑工程。
对表3.1.1中结构体系的说明:
(1)根据抗震设计规范的精神,Ⅳ类场地上的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
(2)近年来全国和地方规范中出现了“部分短肢剪力墙结构”的术语,但对“部分”的定义全国和地方规范中都没有给出。根据结构分析研究和上海市的工程实践,用短肢剪力墙截面面积与同一层中所有剪力墙截面面积的比例(简称短肢墙比例),可以来近似地定义“部分短肢剪力墙”结构,并采取结构抗震没计措施。当短肢墙比例不大于20%时,可以按全部落地剪力墙结构控制建筑物的高度,但短肢墙部分的抗震措施仍应按短肢墙的规定执行。当采用短肢墙比例进行判别时,应在建筑物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取较大的比例作为控制条件。
(3)钢筋混凝土板柱—剪力墙结构是指无内部纵梁和横梁的无梁楼盖结构,对这种结构体系的抗震研究很少,因此,设计规范中一般都对这种结构的高度限制较严。由于目前在高层建筑中应用的无梁楼盖体系中楼板的厚度越来越大,原有的设计规定也不一定全部适用。根据上海市的工程经验,在这种结构体系中,当楼板的厚度不小于相应跨度的1/18时,可以按框架—剪力墙结构控制建筑物的高度,但在结构设计时仍应在框架受力方向设置暗梁。应该指出,采用较厚楼板的无梁楼板体系虽可以满足内部美观或一些特殊建筑功能的要求,但会明显增加整个结构的混凝土用量和建筑物白重,对结构抗震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