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9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中考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21 21:38: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09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2009年,我市24个县(市)、区将继续实行与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相适应的中考招生制度。为做好今年中考招生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本着“积极推进、稳妥操作”的原则,现就我市2009年中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分为毕业考试、升学考试两部分,组织形式采取“两考”分开的办法进行。
  二、初中毕业生毕业考试
  
(一)毕业考试的科目设置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或历史、地理)、体育。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二)毕业考试的组织管理
  1.初中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等项工作由各初中学校自行组织实施。不得以县(市)、区为单位或几所学校联合组织统考。
  2.毕业考试一律在2009年5月15日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学校自行确定。
  (三)初中毕业生资格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依据新课程的培养目标,结合初中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课程实施的实际以及对学生发展性评价的实践,构建一个能比较全面地评价初中毕业生素质发展的二维框架体系,即采取“综合素质评价 毕业考试”的办法认定初中毕业生是否具备毕业资格。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具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毕业考试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
  取得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成绩达到以下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各初中学校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七个维度的基础性发展素质评定均达到C等级以上(含C等级)。
  2.所有毕业考试科目成绩合格(毕业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
  三、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
  
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师专分校、幼师以及师范特色高中班、中专、中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需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
  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学校升学总成绩为650分,包括文化课考试成绩600分和学生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50分(其中:体育成绩满分30分;物理、化学、生物三科实验操作,由学校组织学生自行抽签确定一科为升学考试科目,满分为10分;信息技术考试满分10分)。
  初中毕业生升入五年制大专和普通中专升学总成绩为630分,包括文化课考试成绩600分和体育成绩30分。
  (一)升学考试科目及分值
  1.文化课考试科目及分值。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或选择科学一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或选择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两门学科)〕共五个科目,满分600分。各科分值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或科学12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我市文化课考试使用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统一印制试卷的中考试题。
  2.考试形式。
  (1)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
  (2)文科综合为全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及相关参考资料进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及相关参考资料,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及相关参考资料。
  (3)外语除纸笔测试外,还安排听力考试。
  (4)除语文外,其余四科试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试卷分卷Ⅰ和卷Ⅱ两部分,其中,卷Ⅰ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Ⅱ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书写在试卷上,由人工阅卷。
  (5)因听力残障不能参加英语听力测试的,由学生本人提出免考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学生本人的残疾证(原件),经所在学校核实,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普教处审核批准后,可免于英语听力测试。英语听力成绩按笔试成绩乘以听力分数与笔试分数的比值,换算后计入中考英语总分。
  3.升学文化课考试的命题原则及命题范围详见附件1。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三个部分。三项内容作为升学条件时,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以等级形式呈现;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以分数形式呈现;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以获奖加分形式呈现。
  1.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
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由“综合评语”、“评定等级”两部分组成,其结果将作为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的依据。
  (1)综合评语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整体的定性描述,注意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并为后续的针对性教育提出建议。综合评语应当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由初三年级班主任填写、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核。
  (2)评定等级主要对能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
  (3)基础性发展素质的主要内容包括7个评价维度,即: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分为A、B、C、D四个等级。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办法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石教〔2008〕60号)有关要求。
(4)评价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要对学校评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根据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及同比教学质量提高情况,负责调整划定各学校学生获得四个不同等级的评定比率。对“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两项获得A等级的学生比率可不受限制;其他五项获得A等级的人数控制在初中毕业生总数的20%—25%,获得B等级的控制在45%—50%,其余获得C和D两个等级的控制在35%—25%。对学生某一评价维度的表现评定为D时,要十分慎重。
  (5)评价程序。
  ①学生自评。学生根据学校提供的评价细则,自我评定。
  ②同学互评。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③学校评定。根据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综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内容、举证材料、在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确定等级。
  ④反馈公示。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以反馈意见表的形式,将评定结果通知学生家长。学校设立公示栏,对“A”等级的学生予以公示,同时学校设立意见箱,接受举报,公示时间一般为5天。
  ⑤结果确认。各初中学校将各类获得“A”等级的学生情况,送交县(市)、区教育局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填写《初中毕业生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报招生管理部门,市区学校报市考试院。
  2.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
  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内容包括:(1)体育成绩(2)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试(3)信息技术考试,三部分共计50分。其中体育成绩满分30分,由市教育局思政体卫处负责组织实施;物理、化学、生物三科实验操作,由学校组织学生自行抽签确定一科为升学考试科目,满分为10分,由市教育局装备处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技术考试满分10分,由市教育局电教馆负责组织实施。
  3.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
  该项内容以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创新评奖活动获奖计分形式呈现。参加石家庄市中小学“探索者”创新实践大赛获一等奖的初中阶段学生,奖励5分。参加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科学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设计、科技观察发现、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电脑制作、航模海模车模制作等创新评奖活动获得一、二等奖,并由主办单位公开发布获奖名单的初中阶段学生,奖励5分。
  (三)优惠条件及照顾分值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全国重大国际比赛以及国家主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或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照顾50分。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及二级运动员,照顾20分。
  享受此项优惠加分必须经过市教育局组织的中考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
  2.烈士子女照顾16分。
  3.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及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照顾8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
  5.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按石家庄市市民子女同等对待在市区参加中考的除外)。
  6.现役军人子女,照顾8分。
  7.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
  以上照顾分数在普通高中招生时计入考生总成绩。同一考生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只选其中一项,不累计加分。师专分校、幼师、中专、中职学校优惠条件及照顾分值按照省、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考试组织管理
  1.具有石家庄市常住户口和符合外地来石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升学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中考。初中往届毕业生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普通高中)。市直属中学初中毕业生的报名资格由市教育局普教处负责审查。其他初中学校学生报名资格审查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负责。
  2.各县(市)、区中考报名及组织考试等项工作按照市考试院统一安排进行。
  3.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为2009年6月21日—22日。
  四、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和依据
  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以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为依据的多元结构评价招生考试制度,改变单一的以升学考试分数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
  2.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是:①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五个科目的成绩和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成绩(总成绩650分);②初中毕业生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等级。
  3.五年制大专和普通中专录取的主要依据是: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五个科目的成绩和体育成绩(总成绩630分)。
  (二)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办法
  1.2009年,将市区范围内1中等19所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的70%,依据各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该部分招生指标以下简称分配生),分配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分别参照19所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公助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浮30分确定,实行分学校录取。市区19所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下达到初中学校的分配生方案由市教育局确定。各县(市)所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由各县(市)教育局将所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生”招生计划的70%,依据本县(市)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直接分配到有关初中学校,参照上述办法,实行分学校录取。
  2.辛集中学、正定中学、石家庄实验中学等3所学校面向农村县(市)的分配生计划和招生办法是:将三所学校公助生计划的70%,依据各县(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以县(市)为单位分别下达招生计划,按照市区分配生录取办法实行分县(市)录取;其余30%公助生指标实行统一录取。
  3.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制定办法与2008年相同。
  (三)招生管理
  1.市区普通高中、市五十四中、辛集中学、正定中学、石家庄实验中学、元氏师范高中部的新生录取工作由市考试院负责。师专分校、幼师、中专、中技和职业高中招生采取考试院统一录取和学校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县(市)、矿区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负责。
  2.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分批次录取。同批次学校按照先录取公助生,后录取择校生的办法进行。同一批次公办普通高中按照招生范围、招生计划、考生志愿,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考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等级在高中录取时的要求是: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考生的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等级不少于3个“A”且不得有“D”;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考生的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等级不少于2个“A”且不得有“D”。
  3.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生招生计划分统招生和分配生两部分,公助生录取按照先统招生后分配生的顺序进行。
  4.民办普通高中实行自主招生。在中考成绩公布后由学校自行组织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籍管理部门注册备案。
  5.市六中、市十二中作为艺术特色示范性普通高中,今年继续面向艺术教育比较薄弱的农村县(市)招收艺术特长生,招生比例不超过该校高中艺术类招生总数的20%。师大实验中学面向市区招收美术特长班2个,招收学生60—80人。
  6.师大附中、市十七中、市二十七中承办的省“宏志班”、市九中承办的“希望班”、辛集中学承办的“珍珠班”面向全市招收家庭贫困、学习优秀的初中毕业生各一个班,每班50人。市十五中、二十四中承办的“山区班”,面向我市山区县招收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秀的考生各一个班,每班50人。
  7.经省教育厅审批的市1中、2中、15中、17中、18中、25中等六所学校的国际班面向市区各招收一个班,每班50人。
  8.经省教育厅同意的市15中空军飞行员基地班在石家庄市招收一个班,招生规模为40—50人。
  9.高中阶段学校一律不准招收综合高中学生。
  五、组织领导与实施保障
  (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是一项影响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保证改革稳妥进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研究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等方面工作所涉及到的各个具体环节,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为保证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相应的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细则并指导、督促所属初中学校认真完成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完成所属学校各类获得“A”等级学生的认定工作,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处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市教育局将对市区各类获得“A”等级的学生进行抽查或复核。
  各初中学校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评价政策、要求完成本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每个初中毕业班成立测评工作小组,完成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培训制度、监督制度和评估监控制度,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评价、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四)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实行“阳光工程”,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信息、咨询投诉渠道、违纪处理结果。
  (五)加强中考招生宣传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各学校在招生宣传内容上要体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宗旨,要重点宣传本学校的先进办学理念、校园文化建设、教师风采、育人模式、办学优势和特色、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等,严禁虚假宣传。在宣传形式上,以设咨询站和媒体广告为主。各普通高中学校只允许在本校内设立咨询站,不得到其他学校、场所设站或派人员进行招生宣传,各咨询站招生工作人员要佩带标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内容的标志上岗。严禁市区普通高中学校到各县(市)进行招生宣传、组织生源,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派教师到学生家里做工作、搞宣传,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宣传,包括招生咨询、招生广告、学校简介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途径进行的广告宣传,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宣传由市教育局普教处审批,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宣传由市教育局职教处审批。
  (六)切实加强初中阶段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各学校要坚持把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工作落到实处。重申不得乱编、乱印、乱订各种复习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提前预选或让学生提前离校,要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因初中毕业考试、升学考试实行“两考分离”,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县(市)、区本校2009年初中三年级学生全部按时完成学业,并参加毕业考试,同时要对不准备升学的毕业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教育。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将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部分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到校,规范学籍管理是基础,各县(市)、区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生数额,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及学业考试评价的文档电子化管理系统,从学校基层的数据采集、录入、管理、查询、统计、分析、上报(含网上上报等多种方式)各个环节,逐步实现分学期、分学年度对初中学生综合素质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情况、学业考试考查成绩等信息的过程性计算机管理。
  建立和完善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相适应的中考招生制度,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县(市)、区在贯彻执行本文件过程中,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在普通高中录取工作中的应用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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