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经济法》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讲义六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3:12: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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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人合企业的特征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份额的转让,应注意以下几点:(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可能导致该财产份额依法发生权利转移,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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