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五章(1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4 20:19: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一般规定5

  1、工资、薪金所得

  (1)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另外,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可以扣除。

  (2)税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

  (3)费用扣除:月扣除2000元(4800元)。

  提示:自2008年3月1日起,减除费用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比照该税目征收)

  3、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20%比例税率计税)

  4、劳务报酬所得: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有加成征收规定)。

  5、稿酬所得包括: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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