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五章(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4 20:19: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四、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
  1、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我国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国又分项”计算限额。
  2、纳税人在境外实际已纳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应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提示:
  (1)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
  某国限额=某国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额=汇总(境内、外)-已纳税额与限额较小者
  (2)个人所得税:分国又分项
  如果已纳税额大于限额,补差额。
  【例题】中国公民王先生在A国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计算在我国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王先生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免限额为500元。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4800元,低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4300元(4800-500)。
  五、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一)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等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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