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六章(1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4 20:19: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解释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例题1】下列以成交价格为依据计算契税的有( )。
  A、土地使用权赠与
  B、土地使用权出让
  C、土地使用权交换
  D、土地使用权转让
  答案:BD
  【例题2】林某有面积为14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96万元。黄某有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价值72万元。两人进行房屋交换,差价部分黄某以现金补偿林某。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3%,黄某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 )万元。(2008年)
  A、4.8   B、2.88   C、2.16   D、0.72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黄某应缴纳的契税=(96-72)×3%=0.72(万元)。
  四、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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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