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05 18: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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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不含农村)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提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 )。 
  A.产权属于集体的由承典人缴纳 
  B.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缴纳 
  C.产权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D.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缴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房产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不含农村) 
  (1)个人非营业用房免税;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