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条例成人高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3:05 22:39: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毕业设计(论文)(以下简称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设计是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是本科学生学习、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同时也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毕业设计由学校按学生的修业年限统一安排。学生应当在取得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学分后才能进入毕业设计教学环节。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教学院长任组长,学历教育科科长及教学督导等相关人员为组员。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指导各教学站毕业设计工作:解决与毕业设计有关的共性问题,检查毕业设计进展情况,实施毕业设计中期检查,督促落实本条例的规定,组织经验交流等。
  各教学站主要领导负责本教学站毕业设计工作。

第二章 毕业设计的目标和要求

  第五条 毕业设计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学生进行基本的工程训练,使学生初步具备科研与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通过毕业设计使学生受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必需的综合训练和工作能力的培养,着重在以下各方面:
  (一)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和检索资料;
  (二)理论分析,设计、试验方案的制订;
  (三)实验分析,技术经济、案例分析,数据处理;
  (四)绘图和计算机应用;
  (五)技术文件、论文、设计说明书包括外文摘要撰写等。
  第七条 为确保毕业设计的质量,各教学站要在毕业设计教学环节开始前做好专业课程设计、大型综合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在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中要注意因材施教的原则,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重视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三章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

  第八条 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具有相当于讲师(中级职称)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为主,并应占导师人数80%以上,以保证指导力量。初次担任指导工作的助教(初级职称)要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帮带,逐步提高指导水平。
  第九条 导师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毕业设计环节的全过程中对学生管教管导。导师应每周与学生联系,最佳方式是面对面指导。
  第十条 每位导师指导学生人数的上限按职称为:初级4名,中级6名,副高8名,正高10名。实践证明确能胜任的导师可适当多带学生。
  由多位教师同时指导多名学生的毕业设计时,必须明确每个学生的主导师,必要时可配备一位副导师。

第四章 毕业设计选题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的选题,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选题要具有专业背景,同时应结合学生自身的工作或生活实践,充分考虑成人教育的特点。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的选题份量要适当,要以中、小型课题为主,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或有阶段性的成果。选题宜实不宜虚,同时要防止因工作量过轻而达不到基本的教学要求。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的选题可以是生产、科研、教学及其他等方面的课题。
  第十四条 导师要严格把好审题关,确保课题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原则上一人一题。若多人合做课题时,则应分解为边界明确的子课题,以保证每个学生毕业设计的独立性。
  第十五条 选题实行导师指定与学生自选相结合的方式,毕业设计题目确定后,不迟于毕业设计开始前四周下达给学生。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立题卡"和“毕业设计任务书”由导师负责填写。各教学站完成“毕业设计题目汇总表”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备案。如因故改变原有课题或任务书内容,要报学院批准。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的选题应考虑并强化计算机的应用。

第五章 毕业设计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为保证毕业设计任务的完成,毕业设计的时间经管类专业不得少于10周,理工类专业不得少于12周。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工作按排在培养计划的最后一个学年,前一学期进行任务布置、确定导师、选择题目等前期准备,后一学期进行课题设计、论文撰写、答辩与成绩评定。

第六章 毕业设计的评阅和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在毕业设计期间必须独立完成毕业设计文本。毕业设计文本必须遵照《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规定的格式撰写。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设计文本撰写要求:格式规范、文理通顺、层次分明、内容完备、表达确切、论证合理、数据可靠,图纸清晰。
  学生应在答辩前一周将毕业设计文本呈导师审查。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成绩应通过审阅、评阅和答辩三个环节综合评定并写出评语。评语既要肯定成绩又应提出不足。
  第二十三条 审阅工作由导师担任。评定审阅成绩,写出审阅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阅工作由同等具备指导毕业设计资格条件的教师担任。评定评阅成绩,写出评阅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对毕业设计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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