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管理办法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8:01: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以下简称职成司)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华中科技大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一、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基本要求
  1、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按现行学科专业目录中已有的二级学科或不分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招生。
  2、有关院(系、所)每年报送当年拟承办的培养专业和招生计划申请,经研究生院汇总后报教育部职成司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专家指导小组秘书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职成司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当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
  二、招生与录取
  1、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从事2年以上教学工作,教学水平较高,并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的在职教师;或者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在省、地、市级职教教研室(研究所)从事3年以上教研工作的研究人员。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本人教师资格证书,或从事2年以上教学工作或3年以上研究工作的证明。
  2、报名方法
  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即报考者在网报规定时间内,自行通过互联网登录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
  3、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GCT)、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共计4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由我校单独组织;GCT考试为全国统一组织,考生取得的成绩当年有效;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由我校自行命题。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一张试卷,试题以覆盖一级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为主,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考试日期与全国联考日期相同。
  4、资格审查
  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的审查,由招生院(系、所)组织,在录取前进行,资格审查材料报研究生院核查并存档。
  考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诚信负责。不能按时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资格审查材料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招生单位不得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招生院(系、所)必须加强报名的组织工作,严格做好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对于录取考生资格审查不严、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招生院(系、所),将予以通报或停止招生等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5、录取
  录取工作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当年文件,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
  三、培养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培养方案按照同专业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公共课教学按照《华中科技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教学管理办法》(校研[2005]17号文件)执行,选修课应尽可能满足学员学习需要。
  四、学位论文
  学员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员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的撰写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五、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1、申请答辩条件
  (1)被我校正式录取为在职研究生并经研究生院学位办资格审查合格;
  (2)从被正式录取为在职研究生的时间算起,一般应在2年以上,5年以内;
  (3)按照培养方案修满学分;
  (4)完成学位论文。
  2、申请答辩程序
  (1)学员向培养院(系、所)提出申请,由院(系、所)到研究生院领取有关表格。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各项申请材料。
  (2)学位论文应经院(系、所)组织3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导师本人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评阅人中必须有1位是我校和学员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
  (3)在论文评阅通过并且各种材料齐备后,由申请人本人将答辩材料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安排答辩。
  (4)院(系、所)组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是我校和学员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可以是论文评阅人。导师本人不得作为答辩委员。每个答辩委员会应聘请秘书1人。
  3、申请答辩应送审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1。
  4、学位授予
  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核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材料的归档处理见附件2。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武汉大学2009年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简章在职硕士考试
华中科技大学在职攻读风景园林硕士(MLA)专业学位管理办法在职硕士考试
华中科技大学在职攻读公共卫生硕士(MPH)专业学位管理办法在职硕士考试
华中科技大学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管理办法在职硕士考试
华中科技大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管理办法在职硕士考试
华中科技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管理办法在职硕士考试
华中科技大学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管理办法在职硕士考试
长江大学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在职硕士考试
长江大学2009年高校教师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在职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