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笔记重点详解之法制史(3)法律硕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7: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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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
1.夏时有“昏、墨、贼、杀”的规定,“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商朝的罪名已明显多于夏朝,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后世历代王朝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已,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
(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
(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
(3)“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二、刑罚
(一)“五刑”
其历史发展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两大分阶段。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