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辅导之运走部分赃物后,继续盗窃过程中抗拒抓捕如何处理法律硕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2:02 14:36: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犯罪嫌疑人薛某、林某、马某等10余人分乘三辆汽车至某铜业公司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马某乘坐装有6盘铜线(赃物价值人民币2.6万元)的面包车先行离开,其余人在准备继续盗窃时被联防队员发现,犯罪嫌疑人薛某、林某遂使用暴力对抗联防队员,在将数名联防队员打伤后逃离现场。
  分歧意见: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薛某、林某等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犯罪数额应和前提罪名,即盗窃、抢夺、诈骗涉嫌的数额相一致,且薛某等人用车辆将赃物6盘铜线运走后,仍留在现场继续盗窃,这是一个连贯的盗窃行为,故对此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先前运走的6盘铜线价值即2.6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薛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应予数罪并罚。薛某等人运走第一批赃物后,联防队员才赶到现场实施抓捕,薛某等人之前偷运走6盘铜线的行为构成盗窃罪,6盘铜线运走后,已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当场”,而后进行的盗窃行为才属于“当场”,因此对这两个行为应予分别评价,应定盗窃罪和抢劫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罪作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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