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案例分析之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是否丧失继承权法律硕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2:19 13: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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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k">  耿某(父)是个儿女双全的人,曾经是很多人羡慕的对象。然而就在他遭遇车祸后,他的儿女们竟然从未去医院探望。当耿某(父)的伤情好转理应出院时,竟然无亲属前来接他。由于长期无人照料且得不到正规康复训练、治疗,耿某(父)最后被活活饿死在病床上。
  耿某(父)死后,他的儿女以耿某(父)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车祸肇事一方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
  生前得不到子女照顾,死后子女却可以他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的身份提出高额索赔——这到底合不合法?
  最近,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了这宗特殊的遗产案。
  离婚又遭车祸
  1958年出生的耿某(父),生前居住在无锡市新区硕放镇,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他作为上门女婿与李某结婚,并落户到岳父母家。1988年初、1989年下半年,女儿耿某(女)、儿子耿某(儿)相继出生。在邻居的眼中,耿某(父)儿女双全,妻子的家境又比较富裕,他是一个幸运又幸福的男人。
  然而,耿某(父)却身在福中不知福。他先是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接着又开始酗酒,此后,耿某(父)将大量时间花在吃、玩方面,对家务和孩子的照顾时间越来越少,夫妻俩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1992年春,耿某(父)因赌博被单位除名后,夫妻矛盾日益加深。1994年3月,夫妻俩大吵一架,耿某(父)便离家出走,从此对妻子和年幼的儿女不闻不问。
  由于耿某(父)长期离家不归,1998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耿某(父)离婚。经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一双儿女由李某抚养。耿某(父)就此不再与前妻、儿女往来。
  2008年1月9日下午1点50左右,醉酒后的耿某(父)骑着电动车在无锡新区梅育路上逆向行驶时,与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耿某(父)随后栽倒在地,脑部、腿部不同程度受伤。轿车司机林女士赶忙将耿某(父)送往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耿某(父)被送入医院后,警方急切地寻找其家属,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耿某(父)早已离婚过着单身生活,无法寻找其亲属。后来,经过多方了解,终于找到了耿某(父)的哥哥耿某(叔)。耿某(叔)闻讯后立即赶到医院探望,并及时将耿某(父)车祸受伤的情况通报给其前妻李某,希望耿某(父)的一对儿女能到医院帮助照料自己的父亲。然而,李某认为,耿某(父)与其离婚多年,一直未尽到父亲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因此无照料耿某(父)的义务,所以,其子女一直没有前往医院探望。
  就这样,耿某(父)孤零零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靠医院的护士帮助料理。
  活活被饿死
  2008年5月,经过医院精心治疗,耿某(父)的病情大为好转,医院便通知他出院,并叮嘱其出院后,要及时进行康复训练。然而,此时却无亲属来为耿某(父)办理出院手续。由于其脑部、腿部受伤,耿某(父)的语言表达能力受限,行动也不太方便。因无任何亲属前来接他出院,耿某(父)只能在医院病床上躺着,起居靠护士照料,生活费用靠护士们捐款。
  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正规康复训练,耿某(父)的食物吞咽功能越来越差,体质也越来越弱,渐渐只能靠饮流质食物维持生命。对此,医护人员十分着急,希望其家人尽快将耿某(父)接出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然而,他的女儿、儿子却始终不见踪影。
  2009年6月2日,耿某(父)在医院去世。
  后经法医鉴定,耿某(父)是由于吞咽困难,导致严重营养不良,最后被活活饿死。
  交警找到耿某(父)的女儿耿某(女)、儿子耿某(儿),希望姐弟俩能料理父亲的后事,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然而,姐弟俩却认为,耿某(父)生前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他俩心中早已没有这样的父亲。因此,他们对交警的话置之不理。
  交警转而对姐弟俩说:“你父亲是被车祸撞伤住院后死亡的,依法应得到一定数额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你们作为他的子女,是其惟一继承人。”
  见交警说可以继承一笔赔偿金,姐弟俩才同意出资安葬父亲。当耿某(父)尸体从殡仪馆火化后,耿某(叔)希望侄儿、侄女依照风俗将他们父亲的骨灰放在家里祭奠几天再下葬。然而,姐弟俩却直接将耿某(父)的骨灰送到田野中掩埋。
  索要死亡赔偿金
  2009年9月5日,耿某(女)、耿某(儿)以耿某(父)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将车祸肇事方林女士诉至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万元人民币。
  被告林女士认为这笔钱自己不应该出。理由如下:2008年5月,医院已向耿某(父)发出出院通知书,这说明车祸后,耿某(父)经过治疗已经转危为安,并达到出院要求。是由于其女儿、儿子不愿接应其父亲出院,没让耿某(父)得到正规康复训练,才使得其父亲伤情加重。况且,法医已经鉴定,耿某(父)是由于营养不良被饿死的,而不是因交通事故致死的。
  而耿某(女)、耿某(儿)则认为,耿某(父)的死亡与车祸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由于发生了车祸,才使耿某(父)受伤住院,因为头部受伤才导致吞咽功能发生变化,因为吞咽功能降低,才出现饮食困难,导致营养不良而死亡。所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车祸肇事一方,林女士必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林女士认为,作为耿某(父)的子女,原告在其父亲车祸受伤时不闻不问,而耿某(父)去世后又以其遗产继承人的身份索要巨额赔偿,这并不合情理。
  耿某(女)、耿某(儿)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多种原因,耿某(女)、耿某(儿)姐弟俩没能去医院探望其父,但不影响遗产继承,姐弟俩是其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父亲车祸后因为没人照料而被活活饿死,作为他的亲生子女有无责任,有无资格继承父亲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此案经过当地媒体披露后,在广大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不少人对此议论纷纷。
  市民陈小姐认为,抚养与赡养是同等的。耿某(父)早年离家出走,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没有责任和义务去医院探望、照料他。
  而市民张先生则认为,百善“孝”为先,尽管父亲没能尽到抚养之责,但子女不可以此对抗不尽赡养、照料之义务。以怨报怨,这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格格不入。耿某(父)车祸住院后,作为已经成年的子女竟然从未探望,最后导致父亲被活活饿死,这太过分了。
  对此,无锡市一位基层法律工作者认为,耿某(父)的子女虽然未前往医院探望、照料车祸受伤的父亲,这只能受到道德方面的谴责,不能替代法律赋予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除非死者生前立有遗嘱,否则,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法定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权利。法官还认为,耿某(父)毕竟是因车祸受伤而住院治疗的,他的死亡与车祸有一定的联系,但经过医院治疗后,其死亡与车祸的关联性,法院将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将依照鉴定结果来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
  继承法有待完善
  此案引起江苏法学界不少专家的关注。无锡江南大学一位民商法专家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就有权不尽赡养义务。实际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各自独立的,不存在一方履行义务要以对方尽义务为前提的说法,因此,尽管亲生父母没有抚养过子女,也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在此案中,林女士认为耿某(女)、耿某(儿)对耿某(父)不闻不问,最后导致父亲被活活饿死,建议取消他们的继承权资格,为何法院还认定其有权继承呢?
  法学专家认为,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关系到公民对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有继承资格,直接涉及公民财产利益的得失,处理结果还会对公民的荣誉产生影响。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客观事实和继承法的规定,以判决、裁定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确认公民继承权的丧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而我国法院实行的是“一事一理”的审判制度,起诉案件只针对一个诉讼请求,涉及一项法律关系,此案是姐弟俩诉林女士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继承权纠纷,法院自然不会判决姐弟俩是否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林女士可以另行单独起诉耿某(女)、耿某(儿)姐弟俩丧失继承权吗?专家认为,不可以。因为,林女士是车祸肇事一方,不是耿某(父)遗产的法定或遗嘱继承人,无权就他人是否有继承权提起诉讼。只有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才会受理。从目前情况来看,耿某(女)、耿某(儿)有涉嫌遗弃父亲的行为,如果再让姐弟俩继承父亲遗产,明显不符合情理。但情理不能对抗法理,如果姐弟俩之间不产生是否丧失继承权纠纷,就不会丧失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即便是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法学专家进一步分析道,继承权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其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均为绝对丧失,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被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继承权便终局丧失,该继承人再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则是相对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此案中,虽然耿某(女)、耿某(儿)没有到医院探望被继承人,也没有尽赡养之责,但姐弟俩事后安葬了父亲,可以认定其有悔改表现。
  不过,专家也指出法律如此规定也有不合理之处。遗弃、虐待行为的恶性远比伪造、篡改遗嘱行为严重,但遗弃、虐待导致继承权相对丧失,而伪造、篡改行为却为绝对丧失,这不符合立法上的平衡原则,也与中华民族传统的孝德准则不相符。我国的《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受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学理论水平的制约,存在许多有待完善之处,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力争情理与法理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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