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辅导之表见代理法律硕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19 17:28: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
  原告甲系被告北京顺风公司承建的某皮鞋厂围墙工程的承包人。被告乙受顺风公司的委派是建筑工程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为确保工期,2003年1月,乙同意甲雇佣丙到该工地带车运输水及灰料,双方口头商定,丙劳务报酬为每人日工资100元,工程竣工后,由顺风公司负责给付。此后,丙如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顺风公司记工员将乙的工时记录在公司的记工表上,乙也在记工表上签字认可。记工表显示乙工作30天,合款3000元。工程结束后,顺风公司拒绝给付丙劳务报酬,故丙诉至法院,要求雇其施工的介绍人甲给付劳务报酬。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给付丙劳务报酬3000元整。调解生效后,甲履行了给丙劳务报酬的义务。2003年6月,甲以合同约定丙的劳务报酬应由受益人顺风公司承担,自己只是中间介绍人,不应承担丙的劳务报酬为由,起诉要求乙及顺风公司共同给付其已垫付的劳务报酬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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