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暂行条例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7:56: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研究生教育发展,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实行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制,做到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硕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我院在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中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的质量。
  (二)有利于本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发展和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与知识结构。
  (三)每个学科、专业授权点根据当年下达的硕士生招生名额总数,按最大师生比不超过1:1来确定参加招生的硕士生导师数。新生入学后二个月内,由指导组组长召开专业指导组全体成员会议,在具有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人员中,根据其个人业绩、科研项目、学生选择意向等综合情况,提出下一年参加招生的导师推荐名单,经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报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四)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具有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在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中,选聘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业人员,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导师;新上岗导师的年龄不超过57岁(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第一批上岗导师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有适宜培养硕士生的在研项目和一定可支配的科研经费。
  (四)能开出一至二门硕士研究生水平的课程;有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能力。
  (五)近3年内科研成果显著,有较高水平的专著、论文、作品以及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励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SCI、SSCI、EI、ISTP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
   2、本学科国家级重点期刊论文2篇。
   3、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论文3篇,至少有1篇为国家级重点期刊,1篇为国家级期刊;或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论文3篇,至少有1篇为国家级期刊,1篇为已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
   4、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论文1篇,且公开出版或编著高校本科统编教材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
   5、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全国高校本科统编教材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
   6、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论文1篇,且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3等奖及以上奖励(国家级3大奖排名前5位,省部级奖前3位),或本人获1项发明专利授权。属与外单位合作项目的,排名次序同上。
   7、省级及以上刊物论文1篇,且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鉴定或验收,或已申请发明专利(均应为项目主持人)。
   8、艺术类:面向社会举行一场个人音乐会(独唱、独奏或指挥),或创作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及以上的展览会),有较大的社会效益。以上人员均须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以上论文署名次序的特定解释:文科必须是第一作者,理科至少有1篇是第一作者,其余须是通信作者或论文所属项目的主持(以论文标注和项目审批书为依据)。
  第四条 新增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除符合第三条以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上岗的申请者在满足第三条款第(五)项的基础上另增加本学科国家级重点期刊论文1篇(近3年内)。
  (二)新上岗的申请者应是厅、局级(不含校内项目)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的主持人(近3年内),其中理工科的申请者现有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1.5万元或横向项目经费不少于3万元,文科(含艺术类)的申请者现有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O.5万元或横向项目经费不少于1万元(科研经费以项目到院财务帐目金额为准)。如经费不足者,则在满足第三条和本条第1项的基础上,再增加1篇本学科国家级重点刊物上的论文(艺术类论文须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
  (三)在1981年12月31日以后毕业的教授以下职称的新上岗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不满足此条件的应在满足第三条第(五)项和第四条第(一)、(二)项的基础上,另增加本学科国家级重点刊物论文1篇,或省级以上学术刊物论文3篇(近3年内),至少有1篇为本学科国家级刊物(均为第一作者)。
  第五条 新增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核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申请表》和《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基本情况表》。提交近3年内的有关论文、著作、获奖成果证明书、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科研处和财务处确认的经费证明原件1份(供系学位分委员会和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材料时用,有关材料用后退回)。
  (二)由两名该专业硕士生导师推荐(一级学科点首次聘任导师除外),经系学位分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2/3(含2/3)以上票数通过者,方可把名单和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处。
  (三)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对通过初审的人选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1/2(不含1/2)以上票数通过者,认定其具备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
  (四)所有具有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的人员,均可参与下一年的硕士生招生。
  第六条 通过上岗资格审核的人员,在招收到硕士生后,即为硕士生导师,享受硕士生导师岗位津贴。本人名下未有硕士生者,视为未上岗,不享受该岗位的任何津贴。连续3年名下未有学生者,需重新认定其上岗资格。
  第七条 具有外校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的人员调入我院后,其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须重新确认。要填写《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申请表》和提交在外校被聘为硕士生导师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本院教师具有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的,需申请我院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仍需按本条例第五条程序办理。
  第八条 每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每人每年招生的人数不超过3名。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凡已具备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的人员,每年对其近3年内工作业绩,按本条例第三条对其资格复审一次。复审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进行。对连续2年未通过上岗资格审核的人员和逾期不参加复审的人员,各系不再安排下一年度招收硕士生,可继续指导完原有的硕士生。
  第十条 凡对其所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连续2次抽样检查不合格者,停招2年。再一次申请上岗时,按新上岗者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两院院士、现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硕士生导师资格无需审核。
  第十二条 凡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情节严重者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新增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核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原则上每两年一次,一般在11月份开始。
  第十五条 各系根据本条例,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院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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