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试题及答案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06: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lpqw" class="ccvb">一、单选
1.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有关实施主体的规定( )
A.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处罚法》中是指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B.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才能受托实施行政处罚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处罚法》中是指依法成立的行政机构
D.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构才能受托实施行政许可

答案:B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没有特别规定是事业组织。因此,A、D错误。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因此,B正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受托实施行政许可。因此,D错误。

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A.3    B.5
C.10    D.20
答案:C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税务机关拟作出某项直接涉及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税务机关应当( )
A.告知有关人员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B.在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有关人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告知有关人员有权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D.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举行听证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答案:C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审查砜缮昵牍讨蟹⑾中砜墒孪钪苯庸叵邓酥卮罄娴模Φ备嬷叵等恕I昵肴恕⒗叵等擞腥ń谐率龊蜕瓯纾拔窕赜Φ比险嫣∩昵肴恕⒗叵等说囊饧?BR>.《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有关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特征的正确表述是( )
A、行政许可的吊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改的结果,适用于许可已经合法生效
B、行政许可的撤销是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实质效力,该许可的形式要件缺损,适用于许可有瑕疵
C、行政许可的注销是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不论该许可有无瑕疵,属于实体性行为
D、行政许可的撤回是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适用于行政许可有瑕疵,属于程序性行为

答案:B
解析: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此,A是错误的。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的行为,属于程序性行为。因此,C错误。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属于实体性行为。因此,D错误。

5、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 )
A、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适用听证终止
B、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可以宣布听证中止
C、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听证中止
D、案件调查人员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无权终止听证
答案:D
解析: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所以A项和C项是错误的。
第十五条规定,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终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所以B项是错误的。
第十七条规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在听证过程中,只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对于案件调查人员严重违反听证秩序,导致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主持人或税务机关只能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不能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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