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关员考试第一章第二节报关单位辅导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21 21:09: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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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已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关键词——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又称经营单位)——主营业务是对外贸易经营包括贸易型、生产型、仓储型——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自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不得为其他人报关)——企业经营需要可办理异地报关业务。
  (2)报关企业
  是指: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注册登记许可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 ,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属于代理报关类型。 来源百考试题网站。
  目前,我国的报关企业主要有,主营报关服务兼营其他有关业务的企业,如各类报关公司或报关行;还有主要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同时兼营报关服务服务的企业,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国际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国际货物快递运输公司、进出口物流公司等。这些报关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必须经海关批准许可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范围:
  1、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2、 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4、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5、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6、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四)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手续。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向海关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二年,届满前4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企业所属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关业务。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不能代理其他单位办理报关手续。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予以补发。在补办期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按照次序注明编号。
  (7)所属的报关员离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2、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报关企业应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方能进行报关业务。
  (2)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以及经许可设立分支机构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
  (3)报关企业应对其分支机构和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应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其审查的内容包括: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等;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进出口许可证件及随附单据;
  ——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的或者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为未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报关企业应按照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有关的文字资料;
  (6) 报关企业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亦不得借用他人的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业务。
  (7) 报关企业申报进出口的货物,应按照海关规定的时限申报和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由海关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8) 报关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予以补发。在补办期间,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9) 报关企业应依法建立账册和营业纪录。并应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地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业务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10)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11) 报关企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经物价局批准并应对外公布。
  (五)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1)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暂停报关权:
  ① 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警告无效的;
  ② 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应履行义务的;
  ③ 经海关年审不合格的;
  ④ 内部报关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⑤ 其他原因需要暂停报关权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取消报关单位的报关权:
  ① 主管部门已经撤消其进出口经营权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② 报关单位解体或并入其他单位的,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开办条件的;
  ③ 犯有走私罪的;
  ④ 有暂停报关情形,情节严重的。
  (3) 有违法行为但未构成走私行为,按海关规定处罚;有违法行为且构成走私行为而不构成走私罪的,按走私行为处罚;违法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消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考试题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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