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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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大纲

  一、法学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方面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法的渊源和体系。
  (2)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代理的特征和种类。
  (5)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7)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8)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内容。
  (9)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创设权。
  (11)行政复议的范围。
  (12)犯罪构成。
  (13)经济犯罪。
  (14)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熟悉的内容
  (1)法律部门划分的基本标准。
  (2)法入的条件和种类。
  (3)代理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4)经济法的特征。
  (5)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7)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8)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9)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参加人。
  (10)行政复议的程序。
  (11)刑罚的种类。
  3.了解的内容
  (1)法的特征。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企业与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等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与公司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判断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务关系。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人和退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和期限。
  (6)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行为的特别规定。
  (7)公司成立的日期。
  (8)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任。
  (9)公司股东滥用法人地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责任。
  (1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1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召集和表决方式。
  (1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1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1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
  (1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议事规则。
  (20)股份转让的禁止、限制情形。
  (21)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
  (2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23)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24)公司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用途。
  (25)公司清算时财产的分配顺序。
  (2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2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韵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2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决议方式。
  (3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3 1)根据有关规定,判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和方式。
  (32)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3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
  2.熟悉的内容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2)普通合伙企业韵财产。
  (3)普通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实施的事务范围。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5)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特别规定。
  (6)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7)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内容。
  (8)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方式。
  (9)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时,股东享有的权利。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文件、账簿的权利以及分取红利的权利。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方式。
  (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1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15)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情形。
  (17)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组成和召开。
  (18)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9)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20)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
  (21)股份转让的方式。
  (22)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的条件。
  (23)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期限。
  (2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2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
  (2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27)中外合资经营者转让出资的程序。
  (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情形。
  (2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30)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和终止情形。
  3.了解的内容
  (1)企业的特征和分类。
  (2)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3)合伙企业的特征。
  (4)普通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条件。
  (5)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特别规定。
  (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7)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8)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9)《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12)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选任和职权。
  (1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1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1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l6)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的条件和决议方式。
  (17)股份发行的原则和种类。
  (1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9)公司债券的种类。
  (20)公司解散的原因。
  (21)公司发起人以及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三、破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破产申请、受理、宣告、清算等破产制度的掌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破产界限的确定。
  (2)破产案件的管辖。
  (3)判断债权的申报是否合法。
  (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权和决议方式。
  (5)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6)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
  (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及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其他情形。
  (8)区别取回权和破产抵销权。
  (9)重整申请的提出及重整期间的效力。
  (10)和解协议的效力。
  (11)破产财产的分配。
  2.熟悉的内容
  (1)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2)破产债务人的义务。
  (3)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4)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5)债务人财产的一般界定。
  (6)重整期间及提前终止重整的情形。
  (7)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8)和解协议达成的条件。
  (9)破产财产的变价。
  (10)破产程序的终结。
  3.了解的内容
  (1)破产的特征。
  (2)破产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3)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及其义务。
  (4)重整计划的批准。
  (5)破产宣告的程序。  
  四、物权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物权法律制度的学习,测试考生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解决物权的界定、归属、用益、担保等方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物权的效力。
  (2)物权保护的措施和方式。
  (3)判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4)判断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
  (5)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6)判断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与行使是否合法。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确认和期限。
  (8)判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合法。
  (9)担保物权的效力。
  (10)抵押财产的范围。
  (11)判断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是否合法。
  (12)抵押权的效力。
  2.熟悉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
  (2)物权的原则。
  (3)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
  (4)动产交付的特殊形态。
  (5)判断所有权行使方式是否合法。
  (6)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7)区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8)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
  (9)判断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和实现是否合法。
  (10)判断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效力。
  3.了解的内容
  (1)物权的特点。
  (2)特殊登记的类型。
  (3)区别征收和征用。
  (4)判断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是否合法。
  (5)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6)相邻关系的种类。
  (7)区别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8)区别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五、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2)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3)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程序。
  (4)判断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否合法。
  (5)确定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则。
  (6)判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是否合法。
  (7)判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是否合法。
  2.熟悉的内容
  (1)国有资产的种类。
  (2)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8)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  
  六、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土地资源的权属、保护、管理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土地和房地产法律知识解决土地使用租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2)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的基本措施。
  (3)建设用地补偿的费用范围、标准和劳动力安置措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5)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6)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7)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情形。
  2.熟悉的内容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
  (2)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范围。
  (3)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
  (6)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7)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情形。
  (8)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基本要求。
  (9)房地产开发的基本要求。
  (10)土地产权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形和基本要求。
  (11)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基本要求。
  3.了解的内容
  (1)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情况。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含义。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
  (4)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
  (5)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6)房地产交易的形式。
  (7)房地产转让的形式。
  (8)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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