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五章(21)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11 18:14: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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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 权

  一、质权的意义和特征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举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个10万元的借款合同,乙以自己的一个价值10万元的金表作为质物转移为甲占有,那么甲与乙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甲就是质权人,乙就是质押人,该转移占有的金表就称为质物。

  二、动产质权

  1、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物权法》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动产质权的效力。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三、权利质权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解释:上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知识产权出质,须向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主管部门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须向信贷征信机构登记。

  【例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2007年)

  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c、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d、物权、抗辩权

  e、存款单、仓单、提单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权利质押标的物。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多选)

  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举例:甲公司电脑坏了,送去乙维修公司修理,如果乙公司以甲公司上次的电脑维修费用未支付为由将甲公司这次维修的电脑留置,那么是可以的,乙公司具有留置权。如果是个人电脑坏了送去乙公司修理,那么乙公司是不能以上次未支付维修费用为由行使留置权的,因为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权: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二、留置权的效力www.Examda.CoM考试就到百考试题来源:考

  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三、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

  第五节、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采集者退散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百考试题论坛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www.Examda.CoM考试就到百考试题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未履行以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当事人双方设立定金的行为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旨在确保主合同的履行。

  1、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具有担保作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没有担保性质,给予预付款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收受预付款的一方应该如数返还。

  2、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1)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违约金是在违约时支付。(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违约金没有。(3)定金主要是担保作用,违约金则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4)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而法律对违约金没有固定的比例限制。

  提示:当定金和违约金同时存在的时候,只能选择适用。

  二、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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