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37: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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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投资项目

   2.股权并购时,由并购以后企业继承债权债务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4.并购价款出资期限
   (1)并购股权:法国人直接并购甲公司60%的股权,并购价款1200万美元,并购股权比例超过25%。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如果分期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爆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如果法国人仅并购了20%的股权,法国人用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甲为境内公司,准备增资6000万,法国人认购增资部分的60%,认购3600万,甲认购40%即2400万。甲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2007年4月1日。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即6000*20%=1200万。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投资者应当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举例:法国乙公司并购境内甲公司的设备,需要支付120万美元。境内丙公司货币出资280万美元,与法国乙公司设备外加100万美元组成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共500万美元。这120万设备收购价款,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如果分期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爆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对货币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①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5.反垄断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6.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关系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7.[例4-10]
   在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拟订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草案中,下列有关出资方式的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通过乙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从银行贷款作为出资
   B.甲公司以已作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C.乙公司以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
   D.乙公司以收购甲公司30%的资产作为出资
   [解析]正确答案为D。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言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故A选项错误;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故B选项错误;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故C选项错误。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布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故D选项正确。

   8.出资期限
   (1)普通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规模: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收购价款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9.出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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