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外贸支付与结算方式单证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11 19:17: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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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支付与结算方式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 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
  信用证 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 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一)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
  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 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
  (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
  (2)开立 保函的依据。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4)要求付款的条件。
  银行保函的种类按用途可分为:
  (1)投标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 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证书。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
  (3)还款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 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证书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国际保理(InternattionalE Factoring)
  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以D/A作为 付款方式),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若保 理商对上述预付款没有追索权,对余款也要担保付款,即称之为无追索权保理,反之则为有追索权保理。常见的还有融资保理及到期保理(到期保理指出口商将其应收款出售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在发票到期日从债务人 手中收回债款,扣除服务费后,把款项付给出口商)。 国际保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资金服务、信用保险服务、管理服务、资 信调查服务等。
  佣金与折扣(Commission and discount)
  佣金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往往表现为出口商付给销售代理人,进口商付给购买代理人的酬金。
  折扣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是一种优惠。国际贸易中所使用 的折扣种类较多,除一般折扣外,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以及为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
  有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合同单价中不显示佣金或折扣,而按双方暗中 的约定另付,这种不明显的佣金与折扣,称为"暗佣"或"暗扣"。在独家代 理情况下,如委托人同约定地区的其他客户直接成交,即使未经过独家代 理,也应付给其佣金。
  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及其种类汇票是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入或其指定的银行;
  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汇票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Draft),是指出票人、受票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指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受票人可以是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2)根据有无随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Clean Bill),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通常为银行汇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通常为商业汇票。
  (3)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汇票的使用
  (1)出票。出票人填写汇票并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对受款人有三种写法(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抬头)。
  (2)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提示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3)承兑。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4)付款。付款人对即期汇票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5)背书。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被背书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原出票人及背书人对受让人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 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6)拒付。也称退票,即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一旦遭到拒付,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本票(Promissory Note)
  支票(Cheque)
  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可分为商业本票和由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
  它与汇票的主要区别有:
  (1)本票的票面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则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远期汇票则要办理。
  (3)本票的出票人是绝对的主要债务人,而汇票的出票人在承兑前是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则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如出票人在付款银行存款不足,持票人会遭拒付,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用于支取现金)及转账支票(只能用于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账结算)。
  汇付(Remttance)
  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汇付的种类有:
  信汇(Mail Transfer,M/T):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结汇人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 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Demand Draft,D/D):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
  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 (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等)/商业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等) 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支出单据。托收方式的当事入主要有: 委托人(Principal)。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为出口人。
  托收行(Remitling Bank):又称委托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除委托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它可以是代收行委托的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是代收行自己兼任。
  付款人(Payer)。根据托收指示,履行付款义务,通常为进口人。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并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 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
  按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向银行领取 商业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贷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 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方可以提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提前付款的一种现金折扣;另外,可以来取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的做法。
  信托收据 (Trust Receipt)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愿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到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此为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
  承兑交单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 人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统称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s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国际货物买卖正是以这种合同为中心进行的。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都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倘若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范围内的不符合同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就构成违约,违约方就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失。如违约方不赔偿或不按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方就有权视不同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取得法律保护。所以,对外达成和履行销售合同不仅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且是一种与国外客户双方的法律行为,据此,对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从法律角度予以严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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