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三章预习辅导(10)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11 18: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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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mar10" id="tb42">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企业破产。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变价和分配
  1.变价。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2.分配。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的分配情况。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述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来源: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百考试题论坛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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