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三章预习辅导(1)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11 18:01: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class="mar10" id="tb42">  一、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是调整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百考试题论坛百考试题-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100test.com)百考试题论坛
  部分企业发生破产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结果。施行企业破产法,就是通过法律程序承认破产事实,解决破产纠纷,处理破产财产及其他一系列有关企业破产的问题,促进竞争,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减少破产事件的发生。企业破产法一般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规范主要有破产界限、破产财产及其清偿、破产债权等.程序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等。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
  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债务或对债务有争议时,通过民事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便可以保障债的确认与履行,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但在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对到期债务无法还清的情况下,仍仅靠上述法律制度就不足以正确解决债务问题了。这时债务人已无足够财产还清所有债务,多数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足清偿的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使原来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之问的清偿矛盾,进一步扩展到了多数债权人相互之间。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主动还债,或允许债权人以强制执行方式实现债权,那么先偿还或先执行的债权人可能获得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则可能分文不获,造成同等权利的债权却得不到同等清偿的不公平现象,必将导致争抢清偿、社会秩序混乱。那些事业上有挽救可能的债务人要想避免破产倒闭,必须逐个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这是非常困难的,其在原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也无法得到对重整事业的法律支持。所以,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公正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保障社会经济制度,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就必须有一种与原有的民法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不同的特别法律制度来调整,这就是企业破产法。采集者退散采集者退散来源:考
  (二)中国企业破产立法的状况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并于1988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结束了新中国成立后没有企业破产法的历史,是我国处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主要依据。另外,为了贯彻执行上述《企业破产法》,正确处理破产诉讼中的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随后,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务院于1994年10月25日发出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7年11月10日发布了《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除此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重要规范性文件中,也规定有企业破产方面的法律规范。以上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原则、体系及具体内容,对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经济的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原有的企业破产法因受制定时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律研究状况的局限,存在观念陈旧、体系杂乱、适用范围过窄、重要制度缺失、不正当行政干预过重、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与法律冲突、法律规范粗略、缺乏可操作性、立法技术错误等诸多问题,已不能适应对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影响到破产制度的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做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对破产界限规定的宽或者严,不仅涉及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平衡,而且还会涉及破产企业数量的多少,社会失业职工的多少,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将破产界限界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见,我国企业法人破产的界限有二,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情况.二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情况。

相关文章


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三章预习辅导(5)资产评估师考试
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三章预习辅导(4)资产评估师考试
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三章预习辅导(3)资产评估师考试
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三章预习辅导(2)资产评估师考试
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三章预习辅导(1)资产评估师考试
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二章预习(11)资产评估师考试
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二章预习(9)资产评估师考试
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二章预习(10)资产评估师考试
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二章预习(8)资产评估师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