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07 00:01: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本文主要介绍单证员考试中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及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供大家参考学习。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

  《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唯一的依据。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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