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209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3 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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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国务院以第524号令颁布了2008年4月2日经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见第二条)。
  2.保护原则和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见第三条)。
  3.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见第五条)。
  4.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
  (1)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3)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5)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5.保护规划的内容
  (1)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2)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3)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5)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见第十四条)。
  6.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3)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4)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5)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7.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规定
  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见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还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审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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