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04 0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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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体育学院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可接受教育学门类体育学科下属体育人文社会学、体育教育训练学、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学专业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级体育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学位类型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可接受教育学门类体育学科下属体育人文社会学、体育教育训练学、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学专业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二、资格审查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一)申请者必须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二)在四年内完成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与学分。
  (三)在四年内通过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全国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四)论文工作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自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之日起,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至少一年,且在撰写期间至少有二个月时间到校接受论文指导。
  三、课程考核与学位论文
  (一)申请人自入学注册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和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课程成绩需通过在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或参加由我校举办的校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其它途径或方式获得的成绩我校不予认可。
  (二)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或同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必须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其它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相关要求同我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要求。
  四、学位申请与要求
  (一)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在课程考试与学位论文工作结束后一年内(不超过课程成绩有效期),经导师同意,论文预审通过,方可提出学位申请(具体时间我院硕士研究生一致)。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书一份(包括个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课程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统考合格证书等内容)。
  2、学位论文(装订成册六本,被抽中者参加双盲抽检另交一本)。
  3、学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经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的推荐信。
  5、两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需了解申请者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一位为我院该专业硕士生指导教师。
  (二)港澳台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上述条款进行。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在职人员申请中国硕士学位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并达到我院规定的水平。
  (三)研究生处负责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以及申请人政治、品德和业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者,发给接受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补充修改的通知。对不符合条件者退回学位申请材料。
  (四)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者,按有关要求在申请递交后6个月内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五、领导与管理
  (一)学院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研究生处主管具体工作。各系(院)、教研室将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参照学院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应尽职责,以确保培养质量。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查批准向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学位时,应与应届毕业硕士生授予学位一样,严格审批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三)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的学位水平,具有相应学位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所颁发的学位证书编号均以字母“T”开头。
  (四)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材料应在申请者获得硕士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六、其它
  (一)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工作实施按照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人[2003]3号文件《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体艺司函[2003]29号文件《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体育、公共艺术、国防教育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函》及相关文件执行。在职人员攻读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工作实施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2005]33号文件《关于开展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若与上级文件有不同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将根据学院研究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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