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时效制度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8 22:36: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mar10" class="tb42">   本内容在教材中,是贯彻始终的内容。不同的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内完成,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一)时效的分类
  时效包括:保护时效和诉讼时效。
  保护时效,简而言之,就是法院或审判机关对某一事件最长的保护时间;诉讼时效,简而言之,就是提起诉讼的时间。
  二者的不同在于:起算时间不同,保护时效的期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诉讼时效的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护时效的期间为20年,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和4年。详见第一章。考生应该将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结合起来分析问题。
  例如: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1981年1月1日,从侵害的性质看,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若乙公司在1991年1月1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在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之间提起诉讼,否则乙丧失诉讼的请求权,但其实体权利并未消灭,乙公司仍然可以要求甲公司予以赔偿。若乙公司在2002年1月1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二)时效的中止、中断。(新增、重点、难点)
  1、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异同
  共同特征: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都发生在时效的进行中;都是因为发生的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时效的计算。
  不同之处: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在法定事由消失以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法定事由消失以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内容在第一章,而实际涉及此内容的是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中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的规定、第八章《合同法》中保证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第五章《破产法》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1)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中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的规定是今年新增内容。在《票据法》中规定了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当事人可以因出票、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也可以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在取得后,可能因一些事由而消灭,其中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情况。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一定的时间不行使即消灭。具体规定:1、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限于从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内。即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从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以上所讲的2年、6个月、3个月都是时效期间,是《票据法》对特殊时效期间的规定,时效期间届满不予行使,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注意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2)第八章《合同法》中关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今年教材新增知识点,也是重点、难点,考生要结合第一章诉讼时效的内容学习理解。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要求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连带保证则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执行保证人财产。《合同法》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实际是指债权人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时间规定。
  例如: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C企业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如果A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B银行应该在保证期内对A企业首先提起诉讼。
  ①假设B银行对A企业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06年9月1日,保证人对C企业的保证责任可以免除。
  ②假设B银行对A企业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06年4月1日,保证人对C企业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如果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06年6月1日,经强制执行A企业的全部财产70万,对于未偿还的30万可以要求C保证人偿还。如果C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则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如果C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则B银行可以对C企业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从2006年6月1日开始计算,期间为2年(普通诉讼时效)。
  债权人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不考虑强制执行的时间,从判决或仲裁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其提出偿还请求。
  例如: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C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如果A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B银行可以要求A企业清偿,也可以在保证期内直接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B银行在2006年9月1日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可以不予承担保证责任。如果B银行在2006年4月1日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的保证责任不予免除。如果C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银行可以对C企业提起诉讼。从2006年4月1日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2年。如果C企业在4月1日履行了保证责任,那么可以向主债务人A企业追偿。如果A企业拒绝偿还,那么C企业可以对A企业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从2006年4月1日开始计算,即从保证人替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也是2年。原理与第一章诉讼时效的内容是一致的。
  法律规定,对于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也中断;对于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那么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书或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例如:乙企业向甲银行贷款100万,丙企业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2003年1月1日至6月1日。如果乙企业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则甲银行应当在保证期内,首先对债务人乙企业提起诉讼。假设甲银行在2003年4月1日对乙企业提起诉讼,那么甲银行对保证人丙的诉讼时效期间在4月1日中断。法院的判决生效时间假设为2003年6月1日,那么甲银行可以在2005年6月1日以前保证人丙提起诉讼。
  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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