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建筑辅导: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经济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0:46: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建筑工程保险中,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由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应当由设计师来承担,设计师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转嫁这一风险。如果需要工程保险人来承担这一风险,需另行约定。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如果没有造成事故,应该由制造商或者供货人负责此项损失和费用;如果已经造成事故,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对于其本身的损失,仍由被保险人向供货商或者制造商索赔。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机械或装置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但是,外来原因引起的机器损失保险人仍负责赔偿。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这类财产价值不易确定,而且易损易丢,一般都不予承保。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因为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无法证明是否因意外事故所致,保险人无需负责。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这些运输工具如领有公共行驶执照,可以在保险区域之外的范围内活动,风险较大,不宜在建筑工程险中承保。但是,对于没有公共行驶执照仅在工地上行驶作业的推土机、吊车等,可以作为施工机具设备投保;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硷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已经使用,或已经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在建筑工程保险中,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这些风险属于设计或管理方面的,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4)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上述两条所提到的人员都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予承保。
  (5)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不承保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而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予以负责。 百考试题编辑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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