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复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38: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mar10" class="tb42">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出资期限

  (1)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2)、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相关文章


中级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监事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大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之董事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复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合营企业出资额转让复习资料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出资方式复习资料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会计实务:固定资产复习练习讲解三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会计实务:固定资产复习练习讲解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