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学者入门规范实操经典讲解(十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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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tb42" class="mar10">  第九章会计凭证的保管
  本章提要:本章介绍会计凭证的装订方法、保管要求和销毁的有关规定。
  1.会计凭证怎样装订?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记账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为此,必须对会计凭证进行装订,其要求是: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应填列的内容,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装订时,首先将全部凭证以左上角为准对齐,在左上角正面放一块长宽各约9公分的正方形牛皮纸,将牛皮纸对折为四块,剪掉左上角的那块,将右下角与凭证的左上角对齐;其次在凭证封面左上角上钻两个孔,穿入装订绳,绕两圈,在封底打上结;再其次将牛皮纸右上角和左下角两小块反折到凭证封底,粘在打好的结上,将结压在里面(上述装订面积一般不超过3.5公分);最后由装订人盖上骑缝章,并在脊背上填写时间及编号。
  2.会计凭证的封面怎样填写?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会计凭证的封面在填写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名称、所属的年度和月份、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等。
  3.会计凭证装订时,某些霎要的原始凭证可以怎样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会计凭证装订时,对于那些重要的原始凭证,比如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外文件、契约等,为了便于日后查阅,可以不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另编目录,单独保管,然后在相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以便日后核对。
  4.会计凭证装订时,数量较多的原始凭证可以怎样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会计凭证装订时,对于那些较多的原始凭证,例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等,也可以不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单独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然后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或“所附原始凭证另订”)和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
  5.已经存档的会计凭证需要调用肘,应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已经存档的会计凭证需要调用时,必须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印。如果是外单位调用提供复印件,提供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中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6.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是:
  (l)原始凭证:15年。
  (2)记账凭证:15年。
  (3)汇总凭证:15年。
  7.什么样的会计凭证可以消毁?
  根据1999年1月1日起执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时以销毁。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
  (l)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也不得销毁。
  8.会计凭证销毁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按规定可以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l)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所销毁的会计凭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的时间等等。
  (2)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督。
  (4)监销人员在会计凭证销毁前,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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