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第八章考试要点详解(四)招警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4 19: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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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一、人民警察的录用
  (一)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1.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岁的公民。年满18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达到了这个年龄,才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政治信仰、心理意志、生理发育才逐渐成熟。(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吸收为人民警察。(4)身体健康。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法制观念普遍增强,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犯罪趋向智能化,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判断、处置能力,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人民警察要求严格,条件艰苦,往往需要夜以继日,连续作战,有些工作有战斗性、危险性,甚至会有牺牲。人民警察必须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敢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没有为人民公安事业献身精神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2)身体健康,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2.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情形。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这就要求人民警察机关要严把进人关,不得录用有犯罪记录和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人员,以保证人民警察队伍的纯洁。因此,《人民警察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二)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和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1.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人民警察的录用方法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具体程序根据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进行。(1)发布报考公告。报考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拟录用人员职位、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日期、地点和报名手续;报考的科目、程序和考试时间、地点等。报考公告应在考试前一定时间,通过报纸、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以便广大公民了解情况;并让报考者有所准备。(2)进行资格审查。这是保证录用人民警察素质的第一道程序,主要是审查报考者是否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符合条件者方可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公安政工部门负责。(3)考试。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目前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是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笔试合格者可参加面试,面试是面对面地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者的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仪表等,主要有口试、智能测验等。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4)考核。考核是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象是参加考试合格者,。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是否需要回避等,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门组织实施。在考核中,要依靠报考者所在单位的组织和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5)审批。考核工作完毕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取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后,用人单位还要张榜公布录取名单,然后为被录取者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1)公开原则。人民警察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2)平等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报名参加考试。(3)竞争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考试成绩。(4)择优原则。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录用资格,由公安机关择优选拔,量才录用。
  二、人民警察的辞退
  (一)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人民警察辞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安民警,无需征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
  2.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民警不得被辞退。
  3.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
  4.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二)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1.实行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长期以来,公安人事制度上存在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由于没有健全的录用和辞退制度,使得“进口不严”、“出口不畅”,即使发现部分公安民警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也很难辞退,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辞退制度的建立,就可以使这一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
  2.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机关形成竞争机制。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没有辞退权,不能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难以激发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辞退制度,既可以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又可激励广大公安民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实行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安队伍活力,提高公安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公安机关只有经常进行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才有活力,辞退制度就是公安机关实行新陈代谢的重要保证。只有不断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才能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
  (三)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1.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8)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2)违法实施处罚的。(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1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这些条件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是一致的,即:(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四)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五)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需履行警察义务。
  2,被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1)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2)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3)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5)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6)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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