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英文案例与练习答案第三章国际商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01 04:07: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导读:本篇为国际商法英文案例与练习答案,主要知识点为合同法,备考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

威廉姆·E. 斯托利向其侄子威廉姆·E. 斯托利·H许诺,如果他戒掉喝酒、抽烟、骂人、打牌或台球赌钱,一直戒到他21岁时,将支付他5000美元。这位侄子按照要求他所做的,戒掉了全部规定的活动,在他21岁生日时,他写信给他的伯父要求付钱。

这位伯父在答复时,向侄子保证,“你将像我向你许诺的那样得到5000美元。”然而,伯父接着解释说,他工作非常努力才积累了这笔钱,“当你能够关照这笔钱,这个时间来得越早,越适合我的时候”就支付。

两年后,伯父去死,没有付钱。伯父的遗产管理人西特威拒绝支付5000美元,提起诉讼追补这笔钱。(原告是哈默,而不是侄子,其理由是在开始诉讼之前若干时间,这位侄子和将他对该遗产的权利转让即出售给了哈默,因此哈默的追补权完全取决于这位侄子对其伯父是否有有效的合同权利要求。)

审判法院裁决伯父支付5000美元的许诺,在侄子(受诺人)一方并没有对价的支持,裁决被告胜诉。原告进行上诉。

裁决:推翻判决,裁决原告胜诉。这位侄子在纽约有抽烟和喝酒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具体的时期放弃这些产品,显然构成了对他的损害。由此,这位伯父的许诺在侄子一方并没有对价支持的论据是错的(正如这份遗产可以争夺,伯父/诺言人并没有从这位侄子的行为中接受任何好处,这也许是对的,但该事实并不重要。对价概念只是要求,受诺人为了诺言能够执行而遭受损害。)

评论:由于高级法院拒绝了由伯父遗产提出的辩护,于此强调了两个对价原则。第一,如果受诺人经由放弃合法权利而遭受损害,那么受诺人就已经提供了对价,尽管他或她与此同时受到附随的好处。(因此,这位侄子通过放弃其若干权利而提供了对价——例如吸烟的权利——尽管他也可能由于这种忍耐而身体受益。)第二,如果受诺人遭受损害,那么就存在对价。诺言人也必须受到好处并非是一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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