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私房拆迁的立法与私权理念1注册建筑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8: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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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1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1个大中城市有关房屋拆迁立法的基本分析1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1个大中城市有关房屋拆迁立法中(绝大部分是2000年以后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主要存在着两种相互联系同时又相互对抗的现象:来源:www.examda.com
(一)私房所有权保护理念的初步复归在近几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立法中,有一个十分显著的变化,这就是在城市房屋拆迁中,重新开始正视私房所有权保护的问题,笔者把它称之为“私房所有权保护理念的初步复归”。
之所以称之为“复归”,是因为在过去的数十年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私房所有权保护被视为禁区或者是准禁区。在199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1991年条例》)中,对如何保护私房所有权人的利益的内容,没有任何专门的规范,相反,对国家和集体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在拆迁中如何保护给予突出的强调。2001年修改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2001年条例》)在这方面依然没有明显的改变。尽管一些地方性房屋拆迁立法依然以《1991年条例》为主要根据,但是,在地方性立法中,已经开始突破上世纪90年代立法的理念框架,重新确立了私房所有权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救济,尤其是在《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私房所有权保护给予了明确的强调。在《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有二十余处出现对私房问题加以规范或者法律救济的内容;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有近十处规定了私房的问题;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有七处内容涉及了私房所有权保护的问题。
可惜的是,迄今为止,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相当多的地方性规定中,对城市房屋拆迁中私房所有权保护的问题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却又依然在强调基础性城市房屋拆迁中私房所有权人必须接受的限制。
因此,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私权保护的理念虽然较之过去已经有了不少改变,但是这仅仅是初步的复归,远不能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众财产所有权保护之要求。
(二)私权保护理念的严重缺位尽管古罗马人曾经告诫我们:任何定义在法学上均是十分危险的。但是,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依然需要对一些关键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所谓“私权保护理念”系指在民法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禁止滥用权利等原则的基础上,对私权加以确认和法律救济的基础性法理观念。所谓“严重缺位”系指立法中应当确立的私权理念和相应的法律制度却难以寻觅的现象。对于现行立法中私权保护理念严重缺位现象,可以做一个一般性的概括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