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1: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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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有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以相对方为另一方当事人。行政法主体包括所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1)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