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2:23 18:24: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为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质量,保证导师队伍素质,加强导师队伍的建设,使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1.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2.指导小组由作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负责人(硕士点负责人)的导师、一般导师、研究生课程教师等组成。实行导师负责制,作为硕士点负责人的导师在院(所)长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一般导师要积极协助硕士点负责人做好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并负责所招收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研究生课程教师等要积极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3.各院(所)必须制定和建立研究生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研究生培养和教学工作的制度。
  二、导师职责
  1.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以身作则。
  2.导师应教书育人,成为研究生的良师益友,不仅要传授自己的学术专长,还要在治学、为人、品德等方面成为研究生的表率,能团结同志,严谨治学,关心学生。
  3.配合学校及研究生处商定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在招生过程中,应保守机密,自觉遵守招生的有关纪律,抵制不正之风。
  4.参与制定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与研究生一起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和确定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拟定年度学习计划,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教学和专业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任务,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多方面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5.原则上至少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的教学。
  6.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收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及外出学习等),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7.指导研究生作读书报告、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拟定课题研究计划,定期督促和检查研究生做好课题研究和科研原始记录工作,审查学位论文,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8.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科研费,注意节约,杜绝不合理开支。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培养他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勇于开拓创新的精神,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树立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
  1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阶段性的各种考核和毕业就业等工作,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11.导师与研究生见面应形成制度,课程学习期间每周约见研究生不得少于一次。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六个月以内者,应将落实的指导措施报所在院(所)备案;离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院(所)提出申请,并落实所指导研究生的更换导师事宜,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12.导师应主动与教研室紧密配合,团结指导小组成员,充分发挥集体培养研究生的作用。并定期向所在院(所)汇报研究生及其培养工作情况。
  13.导师应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三、导师待遇
  导师从批准之日起在招收研究生期间,享受导师津贴、培养津贴和硕士生学位论文科研补助费。导师津贴每人每月300元,按每年12个月发放,每学期发放一次;培养津贴与研究生培养学院招收研究生数挂钩,每学期发放一次,按每学期每生800元核拨各培养学院,由培养学院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及与培养研究生相关的人员;硕士生学位论文科研补助费属学校为了扶持新导师的一次性补助,每位导师不论招生多少一次性补助5000元,用于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科研工作的经费补助。
  四、导师招生年限
  1.一般导师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不再招收新的研究生;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导师,男年满57—60周岁、女年满52—55周岁,经学校批准可再招收新的研究生。
  (1)省级及其以上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2)作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负责人(硕士点负责人)的导师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导师。
  2.到招生年限的导师,如果还指导着本人所招收的研究生,必须继续指导,直至研究生毕业。
  五、导师的考核与奖励
  1.对遴选出的导师由学校聘任,聘期三年,三年期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导师履行职责情况、招生培养任务完成情况、科研项目和经费情况等,考核合格继续聘任,三年一聘。导师每年应向所在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并接受考核。各院(所)要将导师职责的落实和检查纳入研究生教育管理日常工作,并在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前对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2.学校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责任心强、富于创新、成绩显著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导师,给予表彰与奖励。在职称晋升、评选先进、提高待遇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考虑。
  3.对于不能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的导师,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学校对三年内没有科研项目和经费者,停止招收研究生,停招期间未指导研究生者,不享受导师津贴。
  学校对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导师终止其导师资格:
  (1)因业务需要出国研究进修者除外,离校一年,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者。
  (2)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生培养工作者。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考核未通过者。
  (4)工作不负责,放松指导,导致研究生思想政治、业务不合格者。
  (5)连续三年招收不到研究生(包括无科研项目和经费停招三年者)。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中涉及导师待遇方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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