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09年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注册建筑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13:39: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28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度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一级注册
建筑师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
90 |
54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建筑设计 |
160 |
96 |
建筑结构 |
140 |
84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120 |
72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120 |
72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85 |
51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二级注册
建筑师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100 |
60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100 |
60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100 |
60 |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2009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9年11月27日至28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
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2009年首次报名的考生已于审核时提交了照片,不用再交照片。
3、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4、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
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