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04 00:32: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广东医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院相应的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院具有硕士学位授权且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时,应与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医学科学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含3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港澳台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均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汉语如果是外籍人员的非母语,则可不参加外语考试,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
  (二)研究生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四)申请人在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后进入论文工作。完成论文工作后,提交学位论文并完成论文答辩。
  (五)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按学位授予审批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年九月份,拟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在九月十五日前向研究生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与申请学位相关科研成果:在统计源期刊或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其他成果;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七条 资格审查
   研究生处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确定申请人是否基本具备学位条例规定的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资格审查通过后,研究生处向申请人发出接受申请通知书。资格审查通过之日为接受申请日期。
  第八条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和水平认定
   从学院发出接受申请通知之日起4年内,申请人必须通过下列考试,且成绩合格。
  (一)课程考试
   学位申请人按我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申请学位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⒈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⒉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一年内向研究生处提出进入学位论文工作申请。研究生处审查同意后,研究生导师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论文格式要符合我院学位论文的撰写规范。
  第十条 论文评阅和答辩
  (一)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参照我院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进行。论文评阅人不少于4名,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少5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均应有1人为本院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
  (三)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同意并由答辩主席签名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五)申请完成学位申请程序,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在职临床医师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至少3年,完成二级学科临床能力训练,结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通过考核。
  (二)申请人须通过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三)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⒈个人简历及医学学士学位证书;
  ⒉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
  ⒋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⒌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临床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国家在现行的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渠道之一,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强。学位委员会在审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研究生处作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定期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对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学院接受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检查评估。在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过程中,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出现舞弊与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者,应予以复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撤销所授学位。
  第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已具有相应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但不涉及学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2个月的假期。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需交纳学位申请费(含资格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和答辩等费用)。学位申请费按学院规定收取,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首次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建议个别论文重新答辩者,重新答辩费用由申请人自付。申请人为申请学位所需的交通及住宿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六条 学位办公室为学位申请人建立学位档案,学位授予后按规定移交到档案科存档,并向有关单位寄送学位论文。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与本《细则》不符的规定,自行废止。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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