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设备合同的多项条款规定不当致损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18 00:39: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
  中国某外贸公司曾代国内某用户引进一套榨菜籽油的设备,合同总金额为14 778 515德国马克。合同规定:“主要设备在瑞士、联邦德国、奥地利、瑞典及其他卖方选择的国家制造。”“卖方保证供应的设备都是新的和现代化的,以及在植物油工业中都达到进技术标准。卖方保证该设备能够达到国际标准。”“保证期限将限于开工后12个月或设备装运后20个月,哪一个发生在先,便以哪一个为准。”在检验、索赔条款中规定:“货物运抵后……,买方应请求中国商品检验局作初步检验。若买方提出索赔,卖方有权自费指派(国外检验机构)SGS检验员证实有关索赔。检验员的检验结果为最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支付条款中规定:“为了保证××本金和利息的偿还,买方应按卖方指定××形式开出5份本票,应由中国银行无条件并不可撤销的以××形式(保函)给予保证。”在仲裁条款中规定:“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任何一方都可提交RD王国国际商会仲裁。仲裁员将采用RD王国实体法。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后来,购进的设备经过安装、调试和试车发现,部分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买方即凭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向外商索赔,但经过多次交涉,均未获结果,致使买方遭受无法补救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合同中的多项条款规定不当,是导致买方损失的主要原因。
  第一,在设备品质条款中,既未规定设备品质的具体质量指标和具体内容,也未规定卖方在交货品质方面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这种对卖方有利的不公正条款,存在很大的片面性、随意性和可变性,给卖方以可乘之机,以致出现设备质量保证期已过而仍不能正常开工的被动局面。
  第二,检验、索赔条款中的不合理规定,不公限制了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法律效力,使买方失去了凭中国商检局出具的证明向外商索赔的权利,而且还要受外商片面指定的外国检验员检验结果的约束,这明显有失公平原则。
  第三,支付条款的规定不合理,它实质上是一种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延期计息现汇付款的支付方式。外商利用此项对其片面有利的付款条件,在推卸其一切责任的情况下,按期得到货款,而我方却难以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内容,无论是就仲裁地点的选择抑或是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买方都是不利的。
  总之,由于本案合同中的多项条款都规定不当,使我方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我们一方面应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另一方面,要大力提高我国外经贸人员素质,学会做生意,力求约定好合同条款,以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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