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3: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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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tb42" class="mar10">  一、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行为,参照国家有关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参加考试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考生在参加统考科目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1、未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2、在试卷中做明显标记的;3、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而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4、在试卷密封线外和草稿上答题的;5、试卷上字迹辨认不清或在试卷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2、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3、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报刊、手机、寻呼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用品带入座位,又不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存放到指定存放处的;4、故意损毁试卷的;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七、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一年:1、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2、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3、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4、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5、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建议由其单位根据情况作出处罚;并对于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替考人员,还将由发证机关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记录。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由财政部门根据“违纪”记录,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取消其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报名、命题、试卷运送及保管和交接、试卷评阅及登分等有关规定的;2、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3、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4、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5、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6、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7、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8、擅自修改考试成绩的;9、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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