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的通知自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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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的通知
冀教政法【2009】1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省、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管理,保证社会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经备案登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均可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考助学活动。
  二、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自考助学活动,必须以本校在校学生为助学对象,实行课余助学辅导培训,不得举办全日制(脱产)助学班,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全日制助学班。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助学形式不受限制,可以举办全日制助学班。 百考试题自考站,你的自考专家!
  三、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自考助学活动,必须坚持招生、教学、管理同一办学主体的原则,不得跨校招生和异地办班,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自考助学活动。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以主考院校、普通高校的名义招生,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
  四、成人高等学校发布自考助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备案,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发布自考助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省教育厅或委托的机构审核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字样。
  五、自考助学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严禁乱收费。对参加自考助学班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必须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
  六、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不得开展主考专业的自考助学,不得以主考院校名义招收自考助学学生。命题教师不得参与助学辅导培训。
  七、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自考助学活动,要遵循学生自愿和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参加,不得挤占正常的教学时间和教育教学设施。
  八、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办理自考助学机构的备案登记事项。开展自考助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将下学年度开设的助学专业、招生人数、教学计划等情况,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教育考试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对通过备案登记的助学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和省教育厅网站向社会公告。未经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备案登记,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九、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要加强对学校自考助学活动的过程性督导检查,使开考专业的考试与学校的助学活动相衔接,逐步建立并完善自考助学的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加强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舞弊行为。
  十、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自考助学,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自考助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确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要求,制订教学计划,精心组织教学,并接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自考助学的报考率、通过率。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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