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07: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kosg" class="dixc">  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公平价值与平等原则,它们体现了契约精神,贯穿在税收法律关系的各个层面上。要认清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必须正确认识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和国家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问题。

  首先,前面已经将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界定为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具有公法性质,也不可避免地内含有“平等”的因素。因为“法律关系”这一来源于19世纪大陆法系民法学的基本范畴,自产生之初就带有“平等”的烙印,这就给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提供了理论上的渊源。

  其次,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是税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领域,而在行政法领域,契约精神一样可以体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西方现代行政法学认为,政府与公众之间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关系,早已被平等的“服务与合作”关系所取代。

  在行政法领域引入“契约精神”是十分必要的,在税收活动中更多地融入“服务与合作”的观念,这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选择。

  第三,在税收宪法性关系中,国家征税,也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满足人们对国家的要求。所以,纳税与征税在时间上的逻辑关系应当是,人民先同意纳税,并进行授权,然后才有国家征税。通过考察税收从“取之于民”到“用之于民”这个流转过程,能看出权利和义务在其间的双向流动,平等原则在其中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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