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与培训班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2:03:17 21: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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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与培训班管理办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主要形式是学员以不脱产的方式攻读专业学位教育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两种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主要形式是学员以不脱产的方式攻读专业学位教育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两种模式。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学员进修、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一种非学历、非脱产的教学形式,不与研究生教育的学历、学位挂钩。
  第二条 学校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具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为发展我校在职研究生教育,在努力扩大在职研究生招生规模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以保证在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三条 成立各类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第四条 建立依托学院制度。各领域依托学院的分管负责人为工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负责本领域专业学位质量体系建设及评估工作。
  第五条 专业学位招生充分考虑依托学院利益,校内班学员由依托学院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充分考虑学科交叉与资源共享。各学院作为联络的主体,也可在大型企业或行业招生,举办校外专业学位课程班,但必须按照举办课程进修班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经学校管理部门认定并备案后方可开班。
  第七条 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设立教学点的工作由研究生处代表学校开展。
  第八条 若本领域国家下达招生计划限额,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依托学院分配招生指标不低于50%(依托学院招生生源必须充足)。

第三章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

  第九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员统一由学科专业依托学院统一管理。

第四章 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培训班

  第十条 举办各类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填报相关申请材料,培训班《协议书》须经法律事务中心审查备案后,由研究生处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签订,否则学校将不承认其办班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科、专业(领域),一般应是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领域);如与外单位合作办学,须经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二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应制定出较完备的教学计划。应能保证教学质量,又不因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而影响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拟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院应管理工作规范,能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定,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能切实领导好这项工作,并设有专人负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应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一定规模的合格生源。
  第十四条 各学院须拟订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计划,并将此计划及《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相关专业(领域)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招生简章、举办课程班的《协议书》等报校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五章 创收分配

  第十五条 创收分配按照关于印发《济南大学社会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大校字[2008]126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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