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09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和考察工作的通知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13 21:44: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招录部门干部(人事)处:
  根据《湖北省2009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实施方案》(鄂人函〔2009〕146号)精神,现就组织好2009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和考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公示与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面试工作结束后,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对面试入围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进行审核,按要求合分,并按职位排序后在各地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示。成绩公示后,各地、各招录部门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村(社区)主职干部按1∶2比例确定进入体验与考察人选。省直招录部门成绩统一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湖北人事考试网站(www.hbrsks.gov.cn)公示。
  二、关于体检工作
  1、省直招录部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部门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录用体检工作由省级招录部门实施。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的录用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会同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和省林业局具体实施。市(州)以下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省直招录部门录用体检须在省人事厅指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见省人事厅《关于确定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等9家医疗单位为我省省级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的通知》(鄂人函〔2009〕27号))进行。各市、州应在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尚未指定体检机构的,要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由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2、体检的项目、程序和标准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项目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分别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安全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安部门体检标准执行。
  3、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单位应与接受体检任务的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接受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组成专门的体检组。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在体检工作开始前,对体检组成员要进行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
  4、体检前,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部门要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若有不符,应立即报告,按公务员考试作弊论处。考生应逐项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5、体检完毕,由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体检不合格者,由实施体检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部门告知本人。
  6、招录部门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7、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体检不合格论处。
  公务员录用体检相关政策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可在湖北人事网(www.hbrs.gov.cn)查询下载。
  三、关于考察工作
  进入考察人选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产生。考察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部门实施。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符合招录职位资格条件的;
  2、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3、受到开除党、团籍处分的,在高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4、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5、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6、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7、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9、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考察组要认真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的予以评价,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招录部门应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
  各地、省直各部门体检和考察工作原则上应在2009年6月25日前完成,全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体检和考察工作原则上应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
  公务员招考工作,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各地、各招录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切实做好体检和考察工作。遇有重要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联系电话: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027—87231389;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27—87811265。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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